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晋城动态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晋城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3 【字体:

  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确保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和药品、医用器材等价格秩序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晋城市公安局、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通告如下:

  一、全市商品销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谨慎用好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等)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在配送终端显著位置标明套餐所含商品的品名、规格和零售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保供配送单位和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和制假售假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价格。

  (六)在网络等公共场合捏造虚假的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以及伪劣消毒药水、医用酒精等防护物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防护物资冒充合格防护物资;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涉及民生的食品;

  (九)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售新冠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商品或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冠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商品。

  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将加强协作配合,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索,及时拨打110、12315进行举报投诉。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本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