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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来源:高平市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30 【字体:

全市各相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和《关于明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1〕8号)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制度,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按照“单位先申报、残联后审核;单位先缴纳,财政后扣缴”的原则,现就征收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本市税务局报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其他企业。

  二、征收标准

  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 1%(含)到 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 50%征收,在 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标准。

  三、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 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申报缴纳。

  (一)申报年审: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 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收款单位:高平市财政局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高平市支库

     执收单位全称:高平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武文琼   悦敏丽

     联系电话:5283359  13294640577  15296665492

     年审地址:高平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高平市长平东街531号一楼)

  四、年审资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所需资料:

   1、《高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附件一);

   2、《单位安置就业残疾人员花名表》(附件二);

   3、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奖励性绩效和一次性奖金原件和复印件。

   如本单位有残疾职工,并持有残疾证,则需准备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6月、12月份工资表,奖励性绩效及一次性奖金的原件和复印件;

   6、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二)各企业年审备案所需资料:

   1、《高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企业) 》(附件二);

   2、《单位安置就业残疾人员花名表》(附件三);

   3、《单位拟聘残疾人员调查摸底表》(附件四);

   4、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上年度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3月、6月、9月、12月份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

   9、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五、法律责任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到残疾人同步小康的重要途径。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1.附件一  1高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xls

  2.附件一  2单位安置就业残疾人员花名表.xls

  附件二:(各企业)

  1.附件一  1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一次性告知书.doc

   2.附件二  2高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企业).xls

  3.附件三  3单位安置就业残疾人员花名表(企业.xls

  4.附件四  4单位拟聘残疾人员调查摸底表(企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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