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精神,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5月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高政办发〔2020〕23 号),经过三年多的试行,此实施办法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制定《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基本原则、补贴对象范围、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新老政策衔接等组成。
(一)基本原则。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补贴对象范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部分土地的,根据单次实际失地比例,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三)补贴费用筹集标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市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时,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包括单批次征地时失地比例不达50%),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失去土地的比例=当次征地面积(亩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亩数)×100%]。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人均承包地面积以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确权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测算。
(四)新老政策衔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发〔2008〕129号)执行,补贴资金筹集标准按项目开展当年的城市低保标准执行。高政办发〔2020〕23号失效后至本办法生效前的被征地项目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参保对象可采取“一镇一策、一村一策”的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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