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高平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和晋城市民政局、晋城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市民〔2020〕10号)精神,高平市民政局于2021年1月28日印发了《高平市临时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高民字〔2021〕1号),经过三年多的试行,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经研究,拟出台《高平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乡镇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等组成。
(一)临时救助对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年内,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人员意外死亡家庭无力出殡埋葬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一次性救助1000-10000元。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大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1)医疗类: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户、三类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或住院个人负担费用按比例据实救助。
(2)教育类:低保对象、脱贫户、三类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大专学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增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对遭遇特殊情况,造成必需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难群众,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议,报市民政局认定,经市民政局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救助。
(三)乡镇小额临时救助。为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救助资金2000元以下由乡镇直接救助,超过2000元的上报市民政局救助。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入户核查工作。乡镇(街道)接到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后,要及时组成2人以上入户调查小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建议,调查小组成员全部签名后,由乡镇(街道)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乡镇(街道)审核结束后,需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对象,符合乡镇(街道)救助标准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予以救助;超过乡镇(街道)救助标准的,经领导签字盖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提出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
4.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程序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实施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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