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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17 【字体:

原村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1 安全生产检查 原村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2次/年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消防安全检查 原村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2次/年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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