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晋中市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晋中市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晋政函〔2024〕1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市政发〔2023〕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为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水务、人防工程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上述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上述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也依法由晋中市平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承担日常监管工作,行使与日常监管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你市应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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