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 |个人有关事项要如实报告,不能隐瞒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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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