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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自主申报途径的通告

来源:高平市消防救援局 发布时间:2026-10-14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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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自主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许可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申报途径

拟申报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如有疑问可电话联系高平市消防救援局。(办公电话:0356—5259313)

四、申报需提交材料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适用于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附件);

2. 营业执照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3.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请人应为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本场所相关人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项材料应加盖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受理”,第1、2项材料应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时提交。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doc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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