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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来源:高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28 【字体:

  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或重复网上投诉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五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依纪依规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执意缠访、闹访或越级信访,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七)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拦车辆、焚烧物品以及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八)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堵塞、阻断交通的;

  (九)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 QQ 、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越级上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十)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十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十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省进京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要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违法信访活动,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违法信访行为的;

  (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高平市人民法院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高平市公安局
高平市司法局
高平市信访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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