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承办单位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平管理部
三、办理地点
高平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3号、34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借款申请人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的贷款用途证明。
5. 家庭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7.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信誉良好。
五、申请材料
1.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受理书(纸质版,原件,1份)。
2.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纸质版,原件,1份)。
3.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纸质版,原件,1份)。
4. 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等(纸质版,原件,1份)。
5.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纸质版,原件,1份)。
6. 贷款还款账户资料,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Ι类卡(纸质版,原件,1份)。
六、办理流程

七、咨询电话
0356—5228788
八、投诉电话
0356—522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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