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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高平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参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控烟履约要求,结合高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高平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其他。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区域划分

(一)一般区域。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将高平市辖区划分为三类网格,第一类网格是高平市市区的主要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含38个网格;第二类网格是高平市市区内的社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含42个网格;第三类网格是其他行政村,含289个网格。辖区内网格共计369个(具体见附件1-3)。

(二)特殊区域。

1. 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车站、高速服务区、工矿企业、军队营区、监狱等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

2. 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便民菜市场内部,但要从严限制卷烟零售点数量,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自由批发市场;

3. 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除市场外)内部,且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及以下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4.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

第七条  设定标准

(一)一般区域。

一般区域的三类网格均按照“合理容量+间距”的标准进行设置。

合理容量标准:以高平市辖区内卷烟零售户所处的网格为单位,综合考虑网格内卷烟销售量、销售金额、人口数量、所处商圈、地理位置、人均销量、人均销售额、零售点间隔距离、零售点覆盖人口数、街道长度等因素,搭建卷烟零售点合理容量模型,即:卷烟零售点合理容量=网格销售指数×综合得分系数×零售点容量指数;

间距标准:与最近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含40米)。

(二)特殊区域。

1. 汽车客运中心、火车站、高铁站、高速服务区,根据客流量和场所内部结构,可设1-2个零售点;

2. 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便民菜市场等场所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或摊位数进行布局,场内经营者100户以下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3个零售点;

3. 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除外),根据景点星级、游客人数、景区面积等进行布局,可设1-2个零售点;

4. 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的封闭式企业,人数在500人以上,根据企业内部实际情况,设置1-2个零售点。

5. 新建的500户以上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有商业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不足500户的不予设置;经营场所临街,位于主要街道按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设置;位于非主要街道的,商户在20户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个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满足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第八条不予发证的情形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创建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 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主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及未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主体;

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板房(彩钢、玻璃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或占用居民楼公用巷道、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以及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3.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 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无人超市、无人商场、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电商渠道、平台等;

3. 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其他区域

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 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 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4. 儿童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 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6. 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擅自将单元房、楼梯间、地下室、车库、杂物房、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7.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不占用所在单元网格容量,除第(一)、(六)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应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高平市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但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继续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因行政区划调整,且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许可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有固定的雪茄烟品吸区域和必要的雪茄烟专业保管条件的。

第十条  适度放宽限制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网格容量限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且限同一对象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容量放宽政策的零售点不占用所在单元网格容量,但应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供政府拆迁公告或乡镇、办事处及以上政府开具的拆迁证明,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后,提出变更申请的或者歇业后6个月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后,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0米的间距要求; 

(二)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0米的间距要求;

(三)伤残军人、军烈属以及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退伍军人(两年内,要提供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在晋城市范围内初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0米的间距要求;

(四)对有较高级别(一、二级)的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包含上述残疾类型的多重残疾除外),在晋城市范围内初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0米的间距要求; 

(五)经审核确认属于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不受合理容量限制,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需满足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不低于20米的间距要求。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需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商务部特许经营授权”“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的品牌连锁经营烟酒专业店、品牌连锁经营超市可参照“品牌连锁便利店”进行管理。

1. 同品牌连锁经营门店经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审核通过后,可在高平市范围内享受合理布局优惠政策;

2. 同品牌连锁经营门店在高平辖区范围内总数达到10家以上的,经高平市烟草专卖局审核、晋城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可在高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享受合理布局优惠政策。

品牌连锁经营门店总部或区域管理机构应与高平市烟草专卖局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如品牌连锁便利店及其分店未履行承诺,发生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暂停该品牌连锁经营门店一定时限在高平辖区范围内享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主营业务为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电子通信、五金交电、修理修配、生鲜水果、蔬菜调味等不以烟草制品经营为主或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营销互补关系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零售业态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零售户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300米,且需符合经营场所所在单元网格的合理容量标准。

(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一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需要在原单元网格内改变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作出注销决定后30个自然日内提出新办申请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容量限制,但与最近持证零售户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得低于40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容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由于历史原因,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报亭、简易板房等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立、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以进出通道口中心为起点依法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的范围区域。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按照《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间距测量标准参考标准》施行,具体内容见附件4。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应有确切的门牌、地址,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建筑物,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不低于”“超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社区、行政村人口数量等数据参照统计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最新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变化情况,高平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此规划进行适时调整,依法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高烟法〔2022〕第1号)同时废止。如遇本规划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 高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街道一览表

2. 高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社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一览表

3. 高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行政村一览表

4. 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间距测量参考标准

附件4

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间距测量

参考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平市行政许可实地核查间距测量,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确保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旨在为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间距测量提供相对统一规范的参考标准,实地核查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标准开展间距测量工作,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单位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关于间距测量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标准。

第三条  间距测量应遵循实事求是、规范统一、服务大众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间距测量是指以被核查经营场所供顾客通行出入口的门框边(下称申请点)作为测量起点,以相邻最近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供顾客通行出入口门框边(下称参照点)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门边(下称参照点)作为测量终点,测量起点、终点之间的合法、正常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一)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申请点的,每个申请点与最近参照点间距都应当测量;

(二)中小学、幼儿园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口(包括学生通道、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在内的所有进出通道口)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三)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娱乐服务类内部的出入口,不作为核发其外部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第五条  间距测量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一)测量中以不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为原则,选定测量路线。

(二)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机动车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的车行道。行人过街设施是指斑马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

第六条  测量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拍摄过程中要记录申请点、参照点、障碍物、标尺最终距离等关键内容,测量过程中申请人要全程参与。

第三章  基本测量方法

第七条  间距测量工具统一使用手持轮式测距仪,滚轮直径应≤170mm,不得使用皮尺、卷尺等测量工具。

第八条  临时性设置安全设施或者放置警示物品、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建造临时围栏、阶段性道路施工等暂时影响道路通行的,不得视为固定障碍物绕行。

第九条  未施工交付完成的学校不作为参考点;停办或搬迁学校需以公告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间距测量图例及具体测量方法

第十条  图例说明

1. 白色建筑物代表申请点。

2. 黄色建筑物代表参考点。

3. 紫色建筑代表障碍物。

4. 红色虚线代表测量起始基准线。

5. 红色实线代表测量路线。

第十一条  参考点、申请点中间无道路、障碍物,选定最近的路线作为测量路线,从申请点(门框)出发使用测量工作直达参考点(门框),两点之间直线距离为间距测量结果。

图例1

第十二条  申请点、参考点之间存在障碍物,根据障碍物大小选定最近测量路线,根据测量路线确定多段线段,多个线段相加为间距测量结果,障碍物必须是固定建筑或长期市政设施设备。

图例2

第十三条  申请点、参考点之间存在机动车道,且机动车道中有人行天桥、斑马线、地下通道等行人通行设施,需以通行设施为主选定测量路线,根据测量路线确定多段线段,多个线段相加为间距测量结果,有多条通行路线的,选择测量距离最近的一种。

1. 黄(白)虚线、单黄(白)线、双黄(白)线标识明显,且存在人行横道等通行设施的,需以通行设施为主选定测量路线。

图例3

2. 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等存在无黄(白)虚线、单黄(白)线、双黄(白)线标识或标识无法识别的机动车道,且无人行横道等通行设施的,需按照横穿马路方式设定测量路线。

图例4

第十四条  申请点、参考点之间位于商场、广场、小区、乡村等封闭或半封闭区域内。

1. 区域内无车行道路,选定绕行障碍物后最近的路线作为测量路线,两点之间行走距离为间距测量结果。

图例5

2. 区域内存在无黄(白)虚线、单黄(白)线、双黄(白)线标识或标识无法识别的道路,或道路无斑马线等人行通道,仍然按照安全行走原则选定测量路线,多个线段相加为间距测量结果。

图例6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图例未包含情形参考本标准有关原则合理选择测量路线。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高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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