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高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高平市司法局起草形成了《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形成了《高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作用,及时更新、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对督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和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依据是什么?
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及《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中“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严格行政检查主体管理”。
三、《通告》的内容有哪些?
《通告》的内容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简要介绍通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二是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三是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四是有关要求。经本次审查,更新行政执法主体共45个,公布行政检查主体共43个。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各部门及时提请高平市司法局审查后,在高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更新。
四、此次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有哪些变化,与行政检查主体名单有哪些不同?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次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相比2024年版本,新增了高平市新闻出版局、高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个单位。删减了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平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高平市信访局、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个单位。
行政检查主体,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检查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与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相比,删减了2个不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单位,分别是:高平市审计局、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高平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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