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易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I级为最高级别。

(一)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2. 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24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 因供热用煤、水出现严重短缺,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4. 由供热中断事件引发群体上访、封桥堵路事件的。

5. 因地震、暴风雪等特殊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6. 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需要请求上级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

7. 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二)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发生较大事故的。

2. 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或12—24小时(含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 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4. 超出基层单位或县指挥部处置能力的。

5. 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三)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 发生一般事故时,依靠县级或基层力量能够处置的。

2. 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或12小时(含12小时)内即可恢复供热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