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以下简称“隐形眼镜”)经营行为,促进隐形眼镜行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市民戴镜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展“隐形眼镜”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应立即停止销售。
二、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必须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隐形眼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经营“隐形眼镜”应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要求规范经营。企业应索取所经营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留存合法购进凭证;建立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相关台账;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进口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上应使用中文标识;质量管理人员、验光员等应在职在岗,并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经营销售“隐形眼镜”行为,发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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