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高平市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告知如下:
一、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一般控制在200m²以下(含200m²),从业人员10人以内,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选址要求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下列建筑物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 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2.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3.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
4. 经鉴定为危房的;
5. 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6. 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7. 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
8. 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
9. 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三、生产品种目录
根据《晋城市食品小作坊作业技术指导书》(晋市市监〔2020〕347号)和食品小作坊定义,结合实际情况,暂定我市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目录如下:
1.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通用:标准粉、普通粉);挂面(普通挂面、手工面);其他粮食加工品(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地方特色原料品种且非产业政策限制且采用物理压榨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采用水代法工艺生产的芝麻油)。
3. 调味品:食醋;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芝麻酱、花生酱、辣椒酱、番茄酱、油辣椒;固体调味料: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
4. 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油炸肉制品:油炸肉丸;其他熟肉制品:猪皮冻)。
5. 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生制品)。
6. 茶叶及相关制品:代用茶(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7. 蔬菜制品:酱腌菜(腌萝卜、酱渍菜、盐水渍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
8. 水果制品:水果制品(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水果干制品)果酱(黄梨膏)。
9.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0.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地方特色原料的粉丝、粉条、粉皮、凉粉等淀粉制品)。
11. 糕点: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炒制类糕点、其他类);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12. 豆制品: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其他豆制品:素肉)。
13. 蜂产品:蜂蜜(蜂蜜);蜂花粉(蜂花粉)。
四、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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