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意义
背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3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87号)等。
意义: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发挥基层群众群防群治的优势,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
1.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市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3.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反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目标任务:
1.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是否属最新的真实线索等情况,确定举报奖励的等级和举报奖励金额;然后根据举报奖励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金。
2.处非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
三、文件执行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驻高各有关单位。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1.受理内容为高平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受理方式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3.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或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
4.同一情况举报,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酌情奖励。
5.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同一举报进行奖励。
6.举报奖励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级举报,若涉案金额≥1亿元,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若涉案金额<1亿元,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级举报, 若涉案金额≥1亿元,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若涉案金额<1亿元,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级举报,视情况给予100~3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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