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相关部门和乡镇环境监管职责》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制定出台《高平市相关部门和乡镇环境监管职责》(以下简称《职责》),主要基于两个方面:一是落实中央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大政方针的需要。2015年,国家相继出台《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文件规定,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两办又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进一步明确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加快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领域“三大攻坚战”深入推进,为此,2018年8月印发《高平市相关部门和乡镇环境监管职责(试行)》,初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推动共同治污取得明显成效。国家机构改革以来,为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必要对其加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职责》共二十三条,详细列出了21个市直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落实中央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为此,《职责》明确了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二)结合管理实践经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划分主要是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主要依据国家、省、晋城市相关法律法规、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在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时做出的相关规定、分工和我市的实际工作情况。
(三)体现行业监管特点。我市环境问题体现在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为此,我们按照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制定了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清单,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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