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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解读说明

来源: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5 【字体:

  一、出台依据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文件包含了10项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2.补贴对象范围;3.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4.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确定;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6.划转与记账;7.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8.新老政策衔接;9.组织保障;10.工作要求。

  四、新旧政策差异

  1.参保范围

  旧政策:一是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二是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三是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时已进入供养年龄段和仍为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

  新政策: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在册农村居民。

  2.补贴费用筹集标准与来源

  (1)筹资标准

  旧政策: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平均领取年数15年。月领取标准为失去土地的比例乘以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政策:征收承包到户土地时,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包括单批次征地时失地比例不达50%),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失去土地的比例=当次征地面积(亩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亩数)×100%];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2)筹集来源:

  旧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筹集。筹资比例原则上按个人缴纳部分为参保缴费标准的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为参保缴费标准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参保缴费标准的30%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费中抵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从征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如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待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仍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支付,政府承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并纳入用地成本。

  新政策: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全部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市政府预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

  五、利民举措:

  1.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占用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2.对失地比例达不到50%的人员不纳入失地范围,但根据实际失地比例,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将其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方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高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


相关文件: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平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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