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与指导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各部门提供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指导各部门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二)职责分工与执行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负责采集、归集、报送本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同时,各部门还需依据目录中的规定,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三)信息共享与协同关系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打破了部门信息壁垒,使各部门能够共享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各部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监督与被监督

相关部门会对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开展工作,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